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石景山区科技企业孵化器扩容提质,促进孵化服务专业化、精准化升级,助力科技企业成长和产业发展,更好发挥孵化器在推动区域成果转化、人才集聚、产业转型升级等方面的驱动作用,依据《关于推动科技企业孵化器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结合区域实际,制定措施。现印发《石景山区推动科技企业孵化器创新发展若干措施(试行)》,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关村科技园区石景山园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石景山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2024年11月26日
石景山区推动科技企业孵化器创新发展若干措施(试行)
石园科发〔2024〕8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石景山区科技企业孵化器扩容提质,促进孵化服务专业化、精准化升级,助力科技企业成长和产业发展,更好发挥孵化器在推动区域成果转化、人才集聚、产业转型升级等方面的驱动作用,依据《关于推动科技企业孵化器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结合区域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支持在石景山区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的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三条 本措施所称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聚焦高精尖产业垂直、细分领域,配备专业服务团队,主要为早期“硬科技”初创企业及创业团队提供培训、辅导、路演、投资以及技术、人才、供应链、市场渠道等各类资源对接服务的创业孵化服务机构。
第四条 鼓励各类创业服务机构升级发展。支持创业服务机构对标国家或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标杆型孵化器的认定标准,提升专业孵化能力,积极争取国家级、北京市相关资金支持、资质认定等,经评审,给予相应配套或奖励资金支持。
(一)对获得标杆型孵化器支持的,按照不超过市级支持资金30%予以补助,每年最高300万元;
(二)对获得创业服务机构升级发展支持的,按照不超过市级支持资金30%予以补助,每年最高90万元;
(三)对首次获得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资质的,奖励100万元;评价为A级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奖励50万元。
(四)对获得北京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资质的,首次认定奖励60万元,复核认定奖励30万元。
本条中如单家孵化器同时获得多项资质认定、资金支持,按最高标准给予奖励。
第五条 支持新建高质量科技企业孵化器。鼓励面向世界科技前沿,围绕高精尖产业细分领域和未来产业等重点方向,充分发挥知名品牌孵化机构、标杆型孵化器、优秀孵化人才团队、大型链主企业等在平台、资金、市场、资源等方面优势,建设高能级孵化器,全面支撑前沿科技成果转化和硬科技企业孵化,进一步促进科技与产业深度融合。
(一)根据孵化器建设运营机构在品牌影响力、专业孵化能力、孵化人才、孵化面积、整合资源、孵化成效等多方面的综合能力与投入成效,经评审,择优给予三年支持,支持总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第一年给予不超过1400万元前置资金支持,第二、三年根据上年度绩效考核结果,每年给予不超过800万元资金支持。
(二)支持标杆型孵化器持续发挥优势提升在专业垂直领域的孵化能级,不断加强资源导入和硬科技高精尖企业集聚,形成资源共享、服务互联、成果转化的“孵化+加速+产业化”接力机制。对标杆型孵化器,根据服务成效,经考核评审,每年给予不超过600万元资金支持,最多不超过三年。对其新拓展空间给予三年支持,支持总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第一年给予不超过800万元前置资金支持,第二、三年每年给予不超过600万元资金支持。本条(一)(二)同一年度不重复支持。
(三)支持专业孵化团队围绕高精尖产业,以合作开发、委托运营等方式,将低效楼宇改造或扩建成配套好、品质优、专业性强、链条较完备的专业孵化器,助力城市更新与产业转型升级。对获得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的低效楼宇改造项目,按照不超过市级支持资金30%予以补助,最高1500万元。
第六条 鼓励孵化器培育优秀科技型企业。支持孵化器健全完善在孵企业的孵化培育机制,加大对初创企业的服务力度,助力企业快速成长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独角兽企业等,支撑产业高质量发展。
(一)培育成为独角兽企业、上市企业等高精尖头部企业,每新增一家奖励孵化器50万元;
(二)培育成为潜在独角兽企业,每新增一家奖励孵化器30万元;
(三)培育成为首次认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每新增一家奖励孵化器20万元;
(四)培育首次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北京市专精特新企业,每新增一家奖励孵化器3万元;
(五)支持创业创新赛事获奖项目转化。对获得全球性、国家级创新创业大赛决赛奖项的项目,根据赛事规格、企业获奖情况及转化成效,经认定,按照不超过项目获奖资金的30%,给予孵化器奖励,最高30万元。
本条(一)(二)(三)(四)中如单家企业同时获得多项资质,按最高标准给予孵化器支持。
第七条 支持孵化器增强专业服务能力。鼓励孵化器围绕产业链上下游需求,以自建或共建等方式,为硬科技企业研发项目提供低成本、高效率的技术开发、概念验证、小试中试、检验检测等服务,打造专业技术服务平台。经认定,按照不超过孵化器上一年度设备购置及设备专业软件升级等实际投入费用30%予以补助,最高50万元。
第八条 鼓励孵化器开展投融资服务。支持孵化器利用自有资金、引入天使或创业投资基金等方式,对在孵企业进行早期项目投资。对上一年度在孵企业中获得投资的企业占比不低于30%的孵化器,经认定,按照不超过实际到位投资金额1%予以补助,最高50万元。
第九条 支持孵化人才队伍建设。对优秀人才担任孵化器创业导师,或孵化器团队优秀专业化服务人才,给予人才相关政策支持。
第十条 享受本办法支持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以及创业服务机构等各类法人机构,不再同时享受本区其他同一类型的政策奖励。同一项目符合本办法多个条款规定的,按照“从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补助。
第十一条 本措施中所称补助、奖励等资金支持,由石景山园管委会区科委发布申报通知,科技企业孵化器按照申报通知提交申报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一)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予支持:
1.申请不符合申报通知规定条件的;
2.超过规定期限的;
3.提交的材料弄虚作假的;
4.其他不予支持的情形。
(二)石景山园管委会区科委组织专家评审后,按程序报审。
(三)获得支持的孵化器应接受区财政局、石景山园管委会区科委的监督检查,并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检查。如出现弄虚作假骗取资金支持的,应在石景山园管委会区科委要求的期限内原路径退回支持资金,且三年内不予受理申请。
第十二条 本措施由中关村科技园区石景山园管理委员会北京市石景山区科学技术委员会解释并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原文链接:https://www.bjsjs.gov.cn/gongkai/zcwj/202411/t20241126_87559.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