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政发(2017)38号
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顺义区促进入区企业发展扶持办法》已经2017年6月2日第16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依照执行。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
2017年8月9日
顺义区促进入区企业发展扶持办法
为优化我区企业发展的政策环境,增强区内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吸引经济效益好、综合实力强的企业入区发展,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提升生产性服务业加快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的意见》(京政发〔2016〕25号),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适用条件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
(一)支柱产业。包括航空航天、汽车、金融类企业;
(二)主导产业。包括电子信息、科学技术服务、商务会展服务、文化创意类企业;
(三)特色产业。包括新型材料、生物医药大健康、高端装备智能制造、新能源与节能环保类企业;
(四)传统优势产业。包括旅游、物流、商贸服务、都市现代农业类企业。
第二条 本办法所适用的入区企业是指在本区注册纳税,为区域经济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非区、镇所属企业。《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最新版)》中所涉及企业、京津冀一体化协同发展需疏解企业、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及开放北京信用监管系统中不良信用企业、房地产企业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区域经济贡献”是指企业在推动我区产业转型升级过程中,为区域经济发展所作出的贡献,根据企业销售额、经营成本、利润等指标进行核定。核定时间为公历年。本办法所称“总部企业”按《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总部企业在京发展的工作意见》(京政发〔2013〕29号)文件认定。
第二章 鼓励企业入区发展
第四条 设立入区企业扶持资金,吸引综合实力强、经济效益好的优质企业入区发展。本办法出台后注册在我区的企业,自企业正式生产经营之日起,当年实现区域经济贡献在300万元至500万元(含)之间的,按其当年实现区域经济贡献的15%予以扶持;当年实现区域经济贡献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之间的,按其当年实现区域经济贡献的25%予以扶持;当年实现区域经济贡献达1000万元以上的,按其当年实现区域经济贡献的45%予以扶持。扶持期为3年。
第五条 鼓励总部企业入区发展。将本办法出台后注册在我区的总部企业享受入区企业扶持资金比例提高5%。
第六条 对区域经济贡献300万元以上的企业管理团队按照该企业当年区域经济贡献的6%予以扶持。
第七条 支持符合我区产业功能定位的重大、优质企业落地经营,在企业建设、购买和租赁办公及生产用房等方面给予支持。具体办法按区经济信息化委、区商务委、区金融办和区总部企业和临空经济高端人才服务中心等部门制定的相关政策执行。
第三章 促进企业发展壮大
第八条 设立增量贡献扶持资金,支持企业发展壮大。自本办法出台后,企业在两个年度间区域经济贡献增量达1000万元以上的,予以当年增量的20%作为扶持。
本办法出台前已入区的企业,从当年起享受增量贡献扶持资金。本办法出台后入区的企业,从次年起享受增量贡献扶持资金。
第九条 本办法出台后注册在我区的总部企业,享受增量贡献扶持资金比例提高10%。
鼓励本办法出台前注册在我区的总部企业在区内增设投资中心、财务中心、研发中心、销售中心、结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将跨国总部提级为亚太区总部、区域总部提级为全国总部。其增设或提级后,所享受的增量贡献扶持资金比例提高10%。
第十条 支持企业扩大投资。鼓励企业对我区加大投资力度,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为区域经济发展提供新动力,加快形成产业聚集。具体办法按区金融办等部门制定的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升级改造。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引导企业积极运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现有生产设备,实现设计数字化、装备智能化、生产自动化、管理网络化、商务电子化、服务定制化及全流程集成创新。具体办法按区经济信息化委等部门制定的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 奖励企业科技成果。对入区企业在自主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专利申请、授权、保护、管理、运用等方面给予扶持,具体办法按区科委等部门制定的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三条 优化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企业发展环境。充分发挥初创期股权投资基金作用,重点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初创期和成长期企业,鼓励企业充分利用我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优化初创期和成长期企业的发展土壤,打牢区域创新发展的经济基础。具体办法按本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政策执行。
第四章 加强对企业服务
第十四条 优化企业融资环境。加快建立多层次、多元化的企业融资服务体系,形成促进企业良性发展的长效机制。扶持经营状况好、有市场、有规模、有专利、有品牌的企业上市直接融资,促进资本市场的“顺义板块”做大做强。具体办法按区金融办等部门制定的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鼓励企业引进和培养人才。为符合条件企业所需的中、外籍高级管理人员的进京落户、工作居住和就业等相关事宜提供便利。具体办法按区总部企业和临空经济高端人才服务中心等部门制定的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 加强企业住房支持。积极帮助企业解决高管和员工住房问题,在有条件的产业园区或其周边统筹安排建设配套公租房,定向配租给符合条件的企业员工;企业高管人员可申请本区租赁型人才公寓等政策性住房。具体办法按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总部企业和临空经济高端人才服务中心等部门制定的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七条 加强企业综合服务。为企业在本区入驻的相关手续办理提供绿色通道。协助企业积极争取国家、北京市等各级政府对企业的扶持政策。同时在企业高管子女入学、家属就业、老人养老和医院就医等方面为企业提供协助。具体办法按区投资促进局、区总部企业和临空经济高端人才服务中心等部门制定的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八条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招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各种社会资源参与,支持和帮助我区经济建设,共同引进具有支撑性、引领性的重大项目,对创造明显经济价值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给予鼓励。具体办法按区投资促进局等部门制定的相关政策执行。
第五章 政策衔接
第十九条 区委宣传部、区经济信息化委、区商务委、区科委、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旅游委、区金融办、区投资促进局、区总部企业和临空经济高端人才服务中心等部门应结合本办法内容,以“聚焦支持领域、创新支持方式、优化支持力度、细化支持标准”为原则,对现有政策进行修订和完善,并加强对新政策的研究。
第二十条 在本办法出台前,各经济功能区已按现行扶持政策与入区企业签订扶持协议或合同的,仍按原协议或合同执行,但应按有关规定设置执行期。本办法出台后,各经济功能区对入区企业的扶持政策均执行本办法,现行扶持政策同时废止。受扶持企业若注册在各镇,原则上区、镇不进行重复扶持,各镇可根据本镇现行扶持政策,在企业享受区级扶持资金后,对享受镇级扶持资金不足部分予以补充。
第二十一条 建立跨部门的协调联动机制,确保资金错位支持、领域互补,避免多头支持和重复支持,使资金更好地发挥作用。
第二十二条 对于重大项目和特殊种子型企业扶持政策,由区政府召开专题会议讨论研究。
第二十三条 企业可同时享受我区的各项扶持政策。享受标准最高不得超过企业当年形成的区域经济贡献的70%。
企业享受国家、北京市出台的需由区财政出资负担的扶持政策时,若区财政出资部分已高于企业当年形成的区域经济贡献的70%,可按国家、北京市政策执行;若低于70%,可按本办法补足执行。
第二十四条 享受扶持资金的企业,如5年内迁出我区,应退还所享受的扶持资金。
第二十五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若享受过我区土地扶持政策,所享受的金额抵扣本办法的扶持金额后,可继续享受本办法的扶持政策。
第二十六条 扶持资金可用于企业发展和员工福利。
第六章 审核与兑现
第二十七条 申请入区企业奖和增量贡献奖的企业需向区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若企业为总部型企业,其分支机构在我区所形成的经济贡献纳入总部企业进行核算。
申请其他类型政策的企业需向相关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二十八条 企业申请时效原则上为次年3月底前,主管部门原则上在次年4月底前将审核兑付资料报区财政局汇总。经区财政局汇总审核通过后,拨付扶持资金。
第二十九条 符合入区企业奖和增量贡献奖政策的企业在向区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时需提供如下资料(提供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1.企业纳税税票原件及复印件。
2.提供本年度审计报告或《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定报告(汇算清缴)》复印件。
3.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统计登记证(或五证合一)复印件。
4.开户许可证复印件、银行账户信息。
第三十条 享受本办法所述政策的企业,应依法使用扶持资金,接受财政监督检查及审计部门审计监督。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扶持资金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5日起施行。《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进一步优化临空经济区发展政策环境若干意见的通知》(顺政发〔2011〕40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执行中如遇国家法律法规或北京市政策调整作相应调整。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执行期限5年。
原文链接:http://www.bjshy.gov.cn/web/zwgk/zfxxgk2/fdzdgknr/zfwj/gfxwj57/735830/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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