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各委、办、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经济功能区,各有关院校、协会、企业:
为推动顺义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我们研究制定了《顺义区技能大师工作室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顺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9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顺义区技能大师工作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技能大师工作室管理办法》(京人社能发〔2023〕3号)等文件精神,以加快“两区”建设和服务新时代首都发展为根本遵循,以推动顺义区技能人才水平整体提升和梯次发展为目标,加强顺义区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推进顺义区高技能人才队伍发展,充分发挥技能大师工作室在技术攻关创新、技能革新研发、名师带徒传技方面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技能大师工作室,是指顺义区内单位依托有突出贡献的优秀技能人才建立的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技能人才团队;技能大师是指在本区某一行业(领域)技能拔尖、技艺精湛、业绩突出、品行端正、富于创新、业内认可的高技能人才。
第三条 工作室建设以顺义区产业发展为导向,围绕本区高新技术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传统优势产业等行业(领域)发展要求,依托技能含量较高、技能人才较密集的企事业单位创建,带动我区技能人才队伍高质量发展,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二章 选拔范围和申报条件
第四条 凡在顺义区注册或经营的单位,依托技艺精湛、贡献突出的优秀技能人才建立的技能人才团队,符合以下条件,均可申请参评顺义区技能大师工作室。
(一)技能大师的条件。长期在生产服务一线岗位工作,原则上应取得技师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对高精尖产业、新兴产业领域的技能人才,可适度放宽到高级工),在职在聘,距法定退休年龄2年以上(含2年)。重点从我区“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北京市有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享受北京市政府技师特殊津贴”“顺义区优秀高技能人才”等荣誉称号获得者,在各级技能大赛项目中获奖的优秀技能人才,“非物质遗产传承人”,“老字号工匠”等符合条件的优秀高技能人才中产生。
(二)所在单位的条件。有符合条件的技能大师,拥有相关职业、岗位技能人才梯队;高度重视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技能人才培养、评价、选拔、使用和激励政策制度;能够为技能大师工作室提供稳定的资金支持以及包括场所、设备在内的必要工作条件;有明确的工作室管理制度、工作职责、目标任务;愿意承担校企合作人才培养项目,或能够提供技能人才培养、技艺传承培训、技术交流推广等项目服务;除领办人外,为工作室配备一支由3名以上正式员工组成的技术技能人才团队,成员为相关职业领域的技能人才或专业技术人才。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五条 申请单位应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审核把关相关材料,在每年10月底前,登录北京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策兑现”频道(https://zhengce.beijing.gov.cn),选择相对应的项目申报进行申请。材料包括:
(一)顺义区技能大师工作室申报表(附件1);
(二)其他材料。包括:领办人国家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证书、获奖证书复印件,以及获得的国家专利或主要创新发明的材料;工作室成员国家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证书、获奖证书复印件,以及相关工作成果材料;工作室各项配套制度以及场所、设备等工作条件情况说明或照片等。
第四章 评审及认定
第六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汇总全区申报材料,对申报单位工作室基本条件和建设情况进行评审,确定技能大师工作室拟定名单,对拟定的“顺义区技能大师工作室名单”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无异议后,印发文件公布顺义区技能大师工作室认定名单,每年认定不超过5家。
第七条 经认定的顺义区技能大师工作室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授予“顺义区技能大师工作室”称号和铭牌,铭牌由顺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制发。
第五章 支持及管理
第八条 对经认定的顺义区技能大师工作室所在企业给予10万元资金支持。资金主要用于工作室开展技能人才培养工作所需的技能培训、技术交流、技艺展示、师资培养进修、技术研发等支出。涉及固定资产项目标准的,要按照固定资产财务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登记造册,统一管理。
第九条 已被认定的顺义区技能大师工作室,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建设北京市技能大师工作室。
第十条 顺义区内已挂牌成立的北京市技能大师工作室、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不再重复参加区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的认定,继续按要求开展工作并积极配合绩效考核工作,绩效考核等次优秀的,享受市级追加资助。
第十一条 已认定的顺义区技能大师工作室的领办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参加“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北京市有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享受北京市政府技师特殊津贴”“顺义区优秀高技能人才”等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
第十二条 领办人是工作室日常运行及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带领团队成员做好以下工作:
(一)引领技能研发。积极参与技术技能研发工作,解决生产技术难题,推动单位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总结提炼工作中的技术窍门、绝技绝活、创新成果并在企业行业中推广。
(二)实行名师带徒。推进完善本单位技能人才培养和评价体系,积极发挥自身的示范带动作用,通过传、帮、带,使技艺技能得到传承,带动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梯次发展。
(三)开展技艺交流。总结推广创新成果、绝技绝活和先进的生产操作方法,承担和参与行业性、区域性技能交流活动;加强与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开展共建工作,深化校企合作。
(四)发挥社会效益。积极参加各类技能研讨、展示交流、研修培训等活动,参与各类竞赛评判与指导,主动服务社会,大力弘扬“工匠精神”。
第十三条 所在单位负责工作室的日常管理,给予工作室必要的支持,督促工作室在领办人的带领下按照既定的规章制度及目标任务开展活动、规范运作。工作室每年应带动不少于50人次技艺提升和创新,每年定期按要求将工作室全年工作情况及运行成果报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十四条 工作室不得随意变更领办人、申办单位和工作地址。
工作室因领办人退休、离职、重大疾病或其他不可抗因素,确需更换领办人的,应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书面申请及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材料,经审核同意并备案后生效。
工作室领办人达到退休年龄,因工作原因返聘或退休延迟的,应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书面申请及返聘或退休延迟证明材料,经审核同意并备案后生效。
工作室所在单位因合并重组、搬迁等原因,确需变更工作室所在单位名称和工作地址的,应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书面申请及变更证明材料,经审核同意并备案后生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各工作室所在单位,要为工作室进一步提升工作效率、发挥带头作用创造条件,要大力宣传工作室及团队作出的重要贡献,营造崇尚技能、鼓励创新、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舆论氛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不定期组织工作室开展多形式的培训、交流活动,进一步提升工作室工作能力。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期2年。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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