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经第91次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北京市西城区鼓励和支持企业上市(挂牌)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北京市西城区鼓励和支持企业上市(挂牌)发展若干措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中央和北京市金融工作会议部署,推动西城区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服务保障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高质量发展,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上市发展的意见》(京政办发〔2018〕21号)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所称企业是指在西城区行政区域内依法进行登记注册,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拟上市企业和已上市企业。本措施所称上市或挂牌,是指在区政府认可的境内外资本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以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挂牌。
第二章 推动企业登陆境内外资本市场发展
第三条 加强企业上市培育工作,充分发挥境内外多层次资本市场作用,加大宣传、培训和服务力度,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提高企业资本运营能力,为企业规范改制、投融资对接、上市挂牌、并购重组等方面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第四条 对于在境内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和北交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企业,符合下列不同阶段条件的,给予相应的区级专项资金支持,总计不超过600万元:
(一)取得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审议通过,可申请享受区级专项奖励资金300万元。通过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审议但未能成功上市的,企业应返还该项奖励资金。
(二)通过证券交易所审核并报证监会注册程序,取得证监会注册决定,上市成功后,可继续申请享受区级专项奖励资金300万元。后续如监管机构或司法部门证实构成欺诈发行上市的,企业应返还上述全部奖励资金。
第五条 对于首次在新三板创新层成功挂牌的企业,给予总额不超过150万元的区级专项资金支持。
第六条 对于在区政府认可的境外资本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成功的企业、对于采取红筹架构等间接方式在区政府认可的境外资本市场上市的企业(综合判定核心公司收入、利润等指标情况,境内主要经营实体位于西城区),均可一次性享受区级专项奖励资金600万元。
第七条 对于从新三板挂牌转入区政府认可的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的企业,可以参照境内外上市奖励标准申请专项资金奖励。如企业挂牌时已享受西城区专项资金奖励,按差额给予专项资金奖励,不得重复享受。
第八条 对于回归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北交所上市的区内境外上市企业,可以参照境内上市奖励标准享受区级专项资金奖励,如企业境外上市时已享受西城区专项资金奖励,按差额给予专项资金奖励,不得重复享受。
第九条 对于区外企业在区政府认可的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后,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西城区的,可一次性享受区级专项奖励资金600万元。对于区外企业在新三板创新层挂牌后,将公司注册地迁入西城区的可一次性享受区级专项奖励资金150万元。
第十条 非上市企业通过并购重组在异地收购上市公司实现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西城区的,经过评定后视为本区新上市企业,参照享受本措施。
第三章 支持企业北交所上市和新三板挂牌
第十一条 深入挖掘优质企业,充实北交所拟上市企业资源库,依托西城区与北交所签订长期战略合作协议,发挥北交所金融街服务基地作用,全方位优化辅导培育机制,拓宽与资本市场服务机构联系对接,为企业规范改制、上市挂牌、并购重组等方面提供专业化辅导培训。
第十二条 借助本区金融资源优势,充分发挥区政府引导基金投资引领、带动作用,吸引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集聚,协同产业资本、专业机构共同支撑西城区高质量发展。发挥好本区产业创投引导基金孵化、培育产业作用,强化对投早投小投科技的引导支持,鼓励在西城区设立北交所潜力上市企业(Pre-IPO)专项基金。
第十三条 为北交所拟上市企业建立服务机制,协调解决企业上市过程中项目审批、土地房产变更、资产转让以及产权确认等问题,及时、依法出具企业上市所需各类合规证明文件,协助支持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上市事项访谈工作。
第十四条 企业在新三板创新层成功挂牌,存续期前三年每年给予50万元专项资金支持。企业在北交所成功上市,上市存续期间前三年每年给予80万元专项资金支持。如北交所上市企业已享受创新层挂牌后专项资金支持,按享受年限累计不超过三年计算,资金不得重复享受。
第十五条 鼓励西城区企业在北交所发行公司债券(含企业债),且所募集资金50%以上投资在西城区,经认定最高给予发行费用50%且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扶持。如发行债券品种为绿色债券、科创债券、中小微企业支持债券等品种,最高给予发行费用70%且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扶持。
第四章 助推上市公司做大做强做优
第十六条 重点支持上市公司汇聚人才、高质量发展。驻区企业成功上市或挂牌创新层的,优先向市级部门推荐企业申请各类人才引进政策指标,前三年为重点保障期。统筹优化区域产业空间布局,增强区域对上市企业产业链资源承载力,营造良好的企业发展环境,加强上市公司品牌宣传。鼓励孵化培育基地(空间)开展针对上市公司的交流活动,支持其依托金融街论坛等系列活动开展宣传。
第十七条 积极为上市公司搭建综合融资对接平台。鼓励金融机构、投资机构等联动参与上市公司再融资、并购重组,助力产业升级。支持上市公司充分利用股票增发、债务融资工具、公司债、企业债、资产证券化(ABS)、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和全球存托凭证(GDR)等资本市场工具融资。
第十八条 加强对上市公司重大风险的监测预警。统筹做好上市公司市场化纾困和政策性纾困属地工作,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帮助上市公司解决突出问题和困难。
第五章 鼓励投资机构和中介服务机构服务资本市场
第十九条 鼓励投资机构和资本市场中介服务机构为西城区引进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引进企业自工商变更后二年内成功在创新层挂牌,给予该投资机构或中介服务机构20万元专项资金支持。引进非上市企业,但该企业自工商变更后二年内成功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给予该投资机构或中介服务机构80万元专项资金支持。
依据《北京市西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西城区关于推动服务机构助力投资促进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西发改文〔2023〕16号)第六条第三项引荐特别奖,中介服务机构引进一家上市企业,给予中介服务机构80万元资金支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措施与其他同类型优惠政策不可重复享受,凡申请相应资金支持的机构,涉及提供虚假材料、违反响应承诺、套取政策补贴和欺诈发行上市或挂牌等,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并追回所发放的支持资金,纳入企业不良信用信息记录。
第二十一条 西城区将积极协调上市企业申请市级专项资金支持。市级部门对企业上市给予资金补贴的,按照市级相关办法和审核流程执行;区级专项支持资金由区级财政承担,经区政府批准后拨付。
第二十二条 本措施由北京金融街服务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西城区鼓励和支持企业上市发展办法的通知》(西行规发〔2018〕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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