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增强民间投资意愿和能力,努力调动民间投资积极性,推动民间投资高质量发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聚焦重点领域,支持民间资本参与重大项目
第一条 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高精尖产业项目。鼓励民间资本在中关村科技园丰台园范围内投资符合丰台区发展规划的高精尖产业(轨道交通、航天航空、高端商务、智能制造、数字经济、新材料、智慧医疗等)项目,创新产业用地供应模式,在立项、规划、审批等方面开辟绿色通道。(责任单位:丰台园管委会、区投促中心、区规自分局、区发展改革委、区科信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卫健委)
第二条 支持民营企业科技创新,加强科技研发项目扶持力度。支持民营企业开展智能化绿色化技改升级,加快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等项目建设。对新认定或新入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扶持;对成功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国家、市级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给予最高300万元扶持。鼓励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给予最高1000万元扶持。(责任单位:区科信局、丰台园管委会、区发展改革委)
第三条 支持新基建、新能源项目建设。支持引导民间资本加大新基建项目投入力度,加快在5G、人工智能、智慧交通、先进充电设施等领域布局实施一批新型基础设施重大示范项目。鼓励民营企业开展新能源供热、光伏发电等领域项目建设,对符合市级政策条件的改造项目,协助申请市级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责任单位:区科信局、区城管委、区发展改革委、区规自分局、区住建委、丽泽管委会、丰台园管委会)
二、健全保障机制,促进民间投资项目落地实施
第四条 建立重大民间投资项目服务管家制度。指定专人作为项目服务管家,对项目落地全流程实行“一对一”跟踪服务,提前开展业务指导等服务工作,协助项目主体做好前期手续办理。针对重大项目个性化需求,实行“一项目一策”,协调解决各类问题。(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规自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科信局、区城管委(区交通委)、区水务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园林绿化局、区文旅局、区地震局、区人防办)
第五条 强化优化营商环境政策力度。对项目的立项核准、交评、水评、环评、能评、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行政审批环节,在市级营商环境优化后办理时限的基础上,进一步缩短办理时限,最大限度助力民营企业实现“拿地即开工”,展现“丰台速度”。(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规自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科信局、区城管委(区交通委)、区水务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园林绿化局、区文旅局、区地震局、区人防办)
第六条 积极面向社会资本开展项目推介。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平台,每半年选取产业活力强、经济效益高、发展前景好的储备库项目,通过线下线上多种方式对外公开发布,吸引民间资本参与。(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投促中心)
三、创新金融举措,激发民间投资更大活力
第七条 强化重点民间投资项目资金保障。鼓励民营企业上市,给予最高1000万元扶持。引导区级各类产业基金用于支持民营企业,培育优势产业集群发展。(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国资委)
第八条 引导金融机构支持民间投资项目。搭建银企对接平台,鼓励金融机构积极采用续贷、调整还款安排、贷款展期等方式对民间投资项目予以支持。积极推荐民间投资项目,引导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降低民营企业贷款利率水平和融资相关费用支出,推动民营企业平均融资成本稳中有降。(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
第九条 协助民营企业申报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依托政策具体投向和支持领域,协助民营企业开展项目谋划储备、前期工作和建设实施,支持一批高质量民间投资项目申报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各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条 规范推动政府与民间资本合作发展模式。规范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等领域重大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拓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实施污水处理设施、老旧小区改造等项目。(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城管委、区园林绿化局、区水务局、区教委、区卫健委、区房管局)
第十一条 支持民营企业资产证券化。聚焦盘活存量资产,支持符合条件的重点民营企业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支持民间投资项目参与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
四、盘活存量资产,鼓励民间投资开展更新改造
第十二条 支持民营企业开展老旧厂房及设施升级改造。支持民营企业积极开展老旧厂房及设施改造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对符合市级政策条件的改造项目,协助申请市级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责任单位:区科信局、区发展改革委、区规自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委)
第十三条 支持民营企业开展低效商务楼宇改造升级。支持民营企业腾退低效楼宇,改造利用促进高精尖产业发展,对符合市级政策条件的改造项目,协助申请市级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规自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投促中心)
第十四条 支持商业设施改造升级。支持商业综合体、传统购物中心开展外立面、内部空间、配套设备改造升级,对事先完成备案且符合丰台区消费升级方向的,按照不超过项目审定实际投资额的4.35%给予资金扶持,单个项目支持总额不超过200万元。支持重点商圈数字化建设,布局裸眼3D大屏、全景AR购物、沉浸式娱乐、主题型休闲等场景式消费业态和项目,按照不超过审定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第十五条 推动民营企业开展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给予设备购置民间投资项目贷款贴息,支持民营企业参与设备购置与更新改造,协助申请市级设备购置和更新改造贷款贴息政策支持,符合政策要求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获得2.5个百分点的贷款贴息、期限2年。加大民营企业汽车以旧换新力度,积极组织引导汽车生产、销售企业通过置换补贴、增值售后服务等方式,给予民营企业汽车购置更多优惠。(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商务局)
五、营造良好环境,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
第十六条 构建精准服务体系。建立民营企业诉求快速响应机制,完善区领导联系服务企业制度。对符合条件的人才,在子女入学、落户、住房、医疗、工作居住证、出入境手续办理等方面提供便捷服务。(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教委、区人力社保局、区房管局、区卫健委、区公安分局、区投促中心、丽泽管委会、丰台园管委会)
第十七条 优化民间投资项目年度行政执法检查。落实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管理要求,对信用等级较高的民营企业,进一步优化在丰台区建设的民间投资项目年度行政执法检查。(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
第十八条 坚决破除民间投资各类隐形障碍。严格执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严禁任何部门以任何形式增设民间资本准入条件,创造公平市场准入环境。(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
本措施由丰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本措施与丰台区已颁布的政策相竞合的,同类条款以较高标准执行,不重复享受。具体政策措施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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