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科发〔2023〕16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本市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服务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和中关村世界领先科技园区建设,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经研究修订形成《首都科技条件平台与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修订版)》,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9月6日
首都科技条件平台与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
(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首都科技条件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和首都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组织实施与管理,优化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推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服务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和中关村世界领先科技园区建设,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根据《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首都科技条件平台建设进一步促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6〕3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优化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支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科发〔2022〕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平台是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指导下的北京地方科技条件平台。通过政府部门组织,推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大科学装置、算力设备等(以下简称科研设施与仪器)面向社会开放共享,提高科技资源利用效率,将科技资源优势转化为创新发展优势。
第三条 创新券是由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向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免费发放的权益凭证,主要用于支持北京地区高精尖产业领域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充分利用平台开放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开展具有较高技术含量的研发活动。
第四条 平台与创新券支持资金来源于市财政科技经费,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据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平台支持在京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及其他科研设施与仪器拥有单位(以下简称开放单位)向社会开放共享自身拥有的科研设施与仪器,为企业提供分析、测试、检验、研发等服务。
创新券支持北京地区高精尖产业领域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以下简称申领单位),在研发具有较高技术含量的创新项目过程中,领取并用于购买开放单位基于科研设施与仪器开展的分析、测试、检验、研发等专业服务,以及租用开放单位的算力资源开展人工智能大模型训练。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其他商业活动,不纳入创新券的支持范围。
第六条 拥有《实施意见》规定的科研设施与仪器的北京市属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机构,应按照要求将符合条件的科研设施与仪器纳入平台,成为市属开放单位。
鼓励中央在京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在北京地区注册的各类企业等机构积极向社会开放共享科研设施与仪器。符合相关条件的,经提出申请、公示等程序后成为在京开放单位。一般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北京地区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拥有一定量符合条件的、可对外开放服务的科研设施与仪器,或经明确授权运营管理对外开放的科研设施与仪器,有较强加入平台开放共享意愿。
3.具有稳定的科研设施与仪器专业服务团队、良好的对外服务基础和较高的对外服务水平。
4.能够对接服务企业创新需求,具备支撑和服务高精尖产业发展、“三城一区”及城市副中心等重点区域发展的能力。
5.按照要求开展创新券相关工作,制定明确的服务内容、服务规范及收费标准。
6.具有健全的财务机构和管理制度,近3年无不良诚信记录等。
不再继续参与平台和创新券工作的在京开放单位,须有正当退出理由并提前1个月提交退出申请。
第七条 中小微企业在领取创新券时,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北京地区注册成立不超过5年(含)或当年新评价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具有健全的财务机构和管理制度,无不良诚信记录。
2.主营业务方向符合新一代信息技术、医药健康、智能制造、新材料、绿色能源与节能环保等高精尖产业领域。
创业团队在领取创新券时,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不具备法人资格,还未注册企业。
2.创业团队主要成员应为在校学生。
3.申请创新券支持的项目须已开展产品研发及转化所需的测试或研发工作(不包括创业策划阶段项目)。
第三章 各方职责
第八条 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主要负责平台与创新券的政策制定、组织实施、绩效评价、监督管理等工作,研究确定政策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
第九条 开放单位主要职责:
1.整合科研设施与仪器,梳理相应的科技服务情况,挖掘企业创新需求,开展京内外供需对接活动,推进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开放单位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安排主责部门,或者委托专业服务机构,承担科研设施与仪器的日常管理维护和社会化服务运营等职责。
2.确认申领单位信息和创新券合作项目信息,核实是否满足创新券使用和兑现要求,为申领单位提供创新服务。
3.维护申领单位的商业机密及合法权益,对申领单位提交的注册资料、科研活动内容等相关信息严格保密。
4.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创新券项目兑现工作,如因自身原因导致创新券无法兑现,将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第十条 申领单位主要职责:
1.充分了解创新券支持对象及条件、支持内容和方式、组织实施程序等相关要求,确认符合相关条件的基础上,按要求提交申领材料并自主领取创新券,须保证申领材料的所有内容真实、合规、准确。
2.确保开展创新券项目合作的单位在公示的开放单位范围内,且合作开展的项目符合创新券的支持范围。
3.配合开展创新券兑现工作,如因自身原因导致创新券无法兑现,将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第四章 支持内容和方式
第十一条 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每年组织对开放单位向社会开放共享科研设施与仪器的情况进行绩效考核,以科研设施与仪器的运行情况、开放制度建设情况、开放程度、服务质量、创新券实施情况及开放效果等作为主要绩效考核标准。
根据每年申报总体情况,开放单位按开放科研设施与仪器价值量分为Ⅰ、Ⅱ两类进行绩效考核。根据绩效考核结果采取后补助方式择优支持(以测试、检测、研发服务为主业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原则上不纳入平台绩效考核补助资金支持范围)。对开放科研设施与仪器价值量较高的I类开放单位,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的,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60万元资金支持;对开放科研设施与仪器价值量较低的Ⅱ类开放单位,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的,分别给予不超过80万元、40万元资金支持。对Ⅰ、Ⅱ两类单位考核结果为其他等次(合格、不合格)的,不予资金支持。
第十二条 创新券采用电子券形式,分周期定期在指定网站发放,每周期的总额度发完即止,单张最高限额为5万元,具体使用额度由申领单位按需自行确定。其中,获得国家、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或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并在有效期内符合条件的企业,每年可使用的创新券额度不超过50万元,其他科技型企业及创业团队每年可使用的创新券额度不超过20万元。使用创新券支付额不得超过同一服务合同实际发生金额的50%。已获得过市级财政科技资金支持的项目,创新券不再重复支持。
第十三条 平台绩效考核后补助资金和创新券服务收入,纳入开放单位预算统一管理,由开放单位统筹使用。可用于补助开放单位相关实验人员及辅助管理人员的绩效激励、人员培训、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科研设施与仪器及测试方法研发、采购专业服务机构的服务等促进开放共享服务的相关工作。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服务收入中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的结余部分,可按照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提供开放共享服务人员的绩效奖励。该绩效奖励一次性计入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第五章 组织实施程序
第十四条 平台绩效考核组织实施程序:
1.发布通知。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发布开展绩效考核通知,明确申报要求、支持范围、申报材料等。
2.组织申报。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组织开放单位通过指定网站填报专项申报书以及相关附件材料。
3.组织评审。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汇总形成绩效考核结果。
4.实地核查。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根据评审意见,组织专家抽取一定比例的开放单位,尤其是评审过程中存疑的单位进行实地核查,重点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开放共享服务的效果等进行核实。
5.拨付经费。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和实地核查结果形成支持方案,通过行政决策并公示5个工作日后,拨付后补助资金。
第十五条 创新券申领、使用和兑现的组织实施程序:
1.网上领取。创新券定期发放,申领单位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确认自身符合条件后,登录指定网站进行注册,并自主点击领取创新券。
2.合同登记。申领单位登录指定网站,根据开放单位提供的基于科研设施与仪器服务内容,按需进行筛选及对接,提出合作项目信息。开放单位审核确认申领单位及项目信息后,与申领单位签订创新券服务合同,并及时在指定网站上登记对应的合同内容及金额。申领的创新券须在15日内完成科研活动登记,已登记科研活动的创新券有效期最长为3个月,逾期自动作废。
3.申请兑现。创新券服务合同到期后1个月内,开放单位须通过指定网站在线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兑现,逾期自动作废,不计入当年总额度。
4.组织评审。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定期组织专家进行兑现评审,并对存疑项目组织现场调研或答辩会,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汇总形成创新券项目兑现评审结果。
5.拨付经费。经审核、公示无异议后,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每年前三季度定期进行创新券资金兑现拨款,第四季度可滚动到下一年度进行支持。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开放单位和申领单位应积极配合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在参与平台和创新券工作过程中,不得存在提供虚假信息,编报虚假预算、套取财政资金,截留、挤占、挪用财政经费,提供虚假财务会计信息、虚列支出,转让、买卖、赠送和重复使用创新券,对外泄漏申领单位注册资料、科研活动内容、商业机密等相关信息,以及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十七条 对于拒不配合监督管理或经查实有以上行为之一的,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视情节轻重采取暂停资金拨付、追回已拨付资金、取消其三年内参加平台与创新券专项经费申报资格、从平台开放单位中除名等措施,并按照本市科技信用管理有关规定进行记录。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随机抽查、工作自查等方式,加强对平台和创新券专项组织、实施及绩效等方面的监督和管理。平台绩效考核和创新券兑现全程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资金使用依法合规。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市与天津市、河北省持续深化京津冀跨区域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加强创新券合作,做好收券单位互认衔接,并研究探索积极有效举措,以更好服务于三地申领单位需求、提升创新能力。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原有关文件或相关政策措施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原《首都科技条件平台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利用首都科技创新券助力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京科文发〔2020〕121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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